焦点关注:投教重要性升级!公募应定期组织投教、将纳入监管评价指标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试行文件(以下简称“指引”),该文件旨在进一步提高基金行业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认知水平,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内容、形式、资源保障及协会的自律管理等。
“指引”旨在进一步提高基金行业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认知水平,重点指出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评价、创新业务试点等工作的参考指标。这也意味着未来投资者教育工作,会更受到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的重视,将大力推进。
此外,“指引”还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并与公司战略保持一致,并要求他们从制度、组织、人员、流程、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管理,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相应部门及专职人员管理、监督投资者教育工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受教者方面,投资者教育应覆盖投资者投资全流程,通过帮助投资者增强投资认知,健全投资理念,提高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纠正投资者行为偏差,提升国民金融素养。
施教者方面,投资者教育应融入基金行业机构企业文化,上升至公司战略层面,贯穿投资者服务、陪伴始终,切实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
“指引”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投资者教育工作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联络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投资者教育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联络人变更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务部门开展投资者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业务部门及专职人员投资者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并将培训及考核评估结果纳入业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专职投教人员工作称职及以上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投教工作成效显著、获相关单位表彰的投教负责部门或专职投教人员,应当参照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规定给予适当激励。
为了规定保障投资者教育经费,公募基金及销售机构还应将相应开支独立于基金销售或营销费用列支,且每年度投教经费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公司利润增长幅度。
渠道宣传方面,基金行业机构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搭建投教宣传多媒体矩阵,开展投教进三四线、进社区、进企业等“三进”活动。
其中自主运营渠道及平台主要包括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博及其他社交媒体平台;实体及互联网投资者教育专区;面向投资者的客服电话、短信、邮件等;经营场所的投资者园地、公告栏、宣传手册等。
非自主运营渠道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垂直类财经交流社区、互联网平台等新媒体传播渠道、电视、广播、报刊、户外媒体等大众媒体传播渠道等。以及学校、社区、企业等重点渠道。
根据“指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标具体包括四项:帮助投资者增强投资认知;帮助投资者健全投资理念;帮助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推进将公募基金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而投资者教育工作应当遵循如下原则:规范性、中立性、有效性、普惠性、针对性和长期性。
“指引”指出,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针对以下领域培养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素养:投资理念、投资知识、交易流程、持有基金、投资者权利和义务、投资行为偏差和防范涉基金领域的金融诈骗。
协会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投资者教育内容共享平台和投资者教育产品征集机制,完善基金行业投资者教育资源库,通过协会投教基地等渠道展示优秀产品和典型案例。
编辑:罗浩
关键词: 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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